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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沙集团游戏登录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刘全涛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 2021-11-04

 

金沙集团游戏登录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沙集团游戏登录-(江西)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采资〔2017168号)、《陕西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5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金沙集团游戏登录-(江西)有限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的,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超过规定标准,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摸清资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进资产的合理配置与有效利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监管,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和计价的确定;固定资产的增加、使用、维护和处置;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固定资产账务管理以及资产状况的报告等。

第五条 对固定资产管理,要坚持“管理规范、责任明确、配置合理、效益优先”的原则。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和经费预算研究编制固定资产年度购置计划,结合学院实际确定审批权限和程序,避免重复、盲目购置。

第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员因工作调动、离休退休、离职学习等原因离职离岗,必须将所使用或管理的资产完整交回。凡资产未交清者,所在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院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面领导和负责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和决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与监督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后勤管理处作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对全院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管理与监督。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订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管理固定资产,确保资产管理系统的安全运行,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审核及数据备份工作;

(三)负责固定资产的入库、借出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簿,定期与财务处核对资产账务,做到帐帐相符;

(四)审核和办理固定资产增加、调剂、处置等手续;

(五)组织学院固定资产的核对、清查和统计工作;

(六)会同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合理配置固定资产;

(七)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

(八)对使用部门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九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各二级学院、各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必须调动或调整时,应办理固定资产帐、物、卡交接手续,并报学院资产管理部门等是否与合同相符;

(二)零配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它资料是否齐全、一致;

(三)进行质量、性能的试验,确定是否达到说明书的要求,是否满足使用要求;

(四)使用部门填写验收报告,办理入库手续。

第二十条 填写固定资产验收报告时,必须如实按规定填写名称、规格型号、单价、数量、厂家、出厂编号、出厂日期、使用部门、使用管理人、验收人等。

第二十一条 校外赠送、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凡符合相关规定者,即应视同新购建的固定资产,办理验收入库手续。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保管和养护制度。各占有、使用部门必须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尘、防锈、防蛀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固定资产的检修工作应做到及时、经常。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对房屋建筑物应定期勘查、鉴定、修缮,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对精密贵重、大型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管理及使用部门必须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并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文物、陈列品以及基本建设项目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学院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租、出借。确需出租、出借的,应由借出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学院主管领导审批,登记备查账簿。收回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应认真勘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固定资产使用情况检查和考核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合理配置,避免重复、盲目购置,提高资产利用率。对同类固定资产逐步实行集中管理、统一使用。对长期闲置的固定资产,及时进行合理调配。

第二十八条 联合办学单位、校办企业及其它经营单位不得无偿占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其占用的固定资产(作为投资的部分除外)应按规定收取一定比例的占用费或租金。

第二十九条 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符合如下规定:

(一)机构调整时,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编造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上一级管理部门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院或退休,须交清所用固定资产,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离任手续;

(四)固定资产使用人员的变更一般由部门资产管理员申请变动。

第三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并根据需要不定期地进行全面或局部清查,确保账、物、卡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作出处理。

第七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院对各类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按《安康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安规[2017]007-市政办003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 处置固定资产要符合以下程序:

(一)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办理处置手续;

(二)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组织技术鉴定;

(三)学院资产管理部门审核鉴定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四)学院分管领导及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签署意见;

(五)学院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公共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六)根据公共资产管理部门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第三十四条 处置房屋、构筑物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由后勤管理处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评估确认其价值,处置价格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

第三十五条 学院以固定资产对校办产业的投资或对外投资,应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确认,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手续,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经批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经批准可留少量作为拆件利用,可用的零配件按规定办理入库手续,确实不能利用的可按审批数量变价处理或调拨其他单位。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交学院财务处,按有关规定统一管理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按照上级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簿和卡片。

(一)后勤管理处设置登记固定资产分类、分户明细账簿,负责固定资产的资产清查、数据备份等,定期与学院财务账簿进行核对。

(二)使用部门设置所管理固定资产的分类明细帐簿,反映各类固定资产数量和金额;固定资产应登记名称、规格、型号等内容,由使用人员签字承担保管责任,按使用管理人归集保存。

 

第三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对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视主、客观原因追究其相关责任;对恶意损坏、隐匿固定资产的责任人,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要追究连带管理责任。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赔偿

第三十九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定科学的保管、检验、维护、使用制度及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建立资产使用、管理人员责任制,改善资产保管条件并做好经常的检验和维护工作。凡因责任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并对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四十条 下列原因导致固定资产损坏的,应予赔偿:

(一)未经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擅自移动、拆卸、改装固定资产造成损坏的,擅自将固定资产公物私用、外借造成损坏的;

(二)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造成损坏的;

(三)产品质保期内因未使用导致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不如实上报,造成损坏的;

(四)由于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工作失职、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妥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坏的;

(五)其他由于管理员或使用人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损坏的。

第四十一条 下列原因导致固定资产丢失的,应予赔偿:

(一)因保管不善造成固定资产的丢失或被盗的;

(二)因公物私用后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三)因擅自外借造成固定资产丢失或被盗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一)已采取预防措施,但由于固定资产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造成损坏的;

(二)因固定资产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公安部门或学院保卫处鉴定,已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被盗的;

(四)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丢失的。

第四十三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轻赔偿:

(一)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坏的;

(二)一贯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学校资产,偶尔疏忽造成损坏或丢失;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减轻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

(四)因工作需要携带固定资产外出工作或在搬迁过程中已采取安全措施仍发生资产损坏或丢失;

第四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除责令赔偿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恶意损坏、损毁学院固定资产;

(二)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事故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

(三)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固定资产损失重大,后果严重;

(四)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后伪造现场或谎报情节,弄虚作假;

(五)未经批准,擅自将学校资产挪作私用、出租、出借造成损坏、丢失。

第四十五条 固定资产损坏的责任认定,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丢失的责任认定由学院保卫处负责,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第四十七条 固定资产搬运过程中丢失的,应由两名知情人证明,并由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固定资产被盗,属校内被盗的应由保卫处联系派出所出现场后开具被盗证明,属校外被盗的应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被盗证明。

第四十八条 固定资产轻微损坏的,其损失价值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一)损坏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三)损坏修复后质量虽有所下降,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按损坏的零配件价值与修理费合计金额赔偿。

第四十九条 因个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且无法修复的,按资产现价赔偿。

第五十条 固定资产丢失的,应根据不同情况确定赔偿标准:

(一)属于个人原因造成资产丢失的,一律按其现价赔偿;属隐匿或经查实擅自处置的按现价加倍赔偿;

(二)学生借用固定资产丢失的,批准借用者有责任督促学生按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如学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赔偿的,由批准借用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丢失固定资产或发生其他重大事故后,资产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注意保护现场,由学院保卫处立案处理,并出具证明或鉴定,同时报资产管理部门。

第五十二条 损坏固定资产后,资产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报资产管理部门,资产管理部门接报告后应对资产的损坏情况做出技术鉴定,对于精密、贵重的仪器设备,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对仪器设备的损坏进行认定。

第五十三条 损坏、丢失固定资产的当事人或使用单位要对事故经过写出书面报告,经所在二级学院、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及赔偿意见,并报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属于重大事故的还须报学院领导办公会审批。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应按照学院处理决定及时到财务处缴纳赔偿金。对不按期缴纳的,教职工从津贴中予以扣除,学生由学生管理部门督促缴纳。

第五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学院处理决定和缴款证明,将损坏、丢失的固定资产实物账从资产使用单位下账,并按照固定资产处置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占有、使用各类固定资产的各二级学院和部门。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金沙集团游戏登录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予以废止。

                                                201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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